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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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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验室安全标志使用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5日 17:37

 

各学院、中心、科研实验室:

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9]1号)和《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2018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8〕2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验室安全标志的使用,充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提示作用,保障实验室安全稳定运行,现将有关安全标志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安全标志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是指提醒人们注意、指导人们行为的各种标牌、文件、符号以及灯光等。在实验室做好安全标志的规范使用和管理,是各单位做好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标志的规范使用,是人们在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对危险环境和物品的注意和警觉,也是避免发生伤亡事故的重要标志和手段。

二、全面普查,强化安全标志设置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具体特点,特别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关键设备、安全设施、易发事故或危险性较大场所和要害部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设置安全标志,警示、告知、指导师生的日常行为。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必须为师生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物品的理化性质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牌,使师生能够直观地了解该物品的理化性质、危险因素以及应急措施;涉及的高危岗位、关键设备设施,应当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指导书等,根据需要设置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的安全标志,指导师生的工作行为;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张贴针对性强的安全标志,告知师生该场所风险及应急措施,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及应急能力。

安全标志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安全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安全标志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安全标志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安全标志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多个安全标志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安全标志设置的高度、部位、顺序、固定方式等必须符合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同一实验室内相同设备、设施上安全警示标志的粘贴位置原则上应保持整齐划一。

三、确保有效,加强安全标志使用维护管理

各单位购买、自制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3-2008安全色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作安全标志的材料应当坚固耐用,避免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安全标志应当明显,便于为实验人员识别;安全标志应图形清楚、语言简练,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加强安全标志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至少每半年对投入使用的安全标志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确保安全标志的完好使用。

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对安全标志的辨别能力

各单位要加大安全标志的宣传和教育力度,要将安全标志的教育工作纳入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内容之中,提高师生对安全标志的辨别能力,增强师生的安全预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安全标志的使用效果,避免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要把规范安全标志使用当作一项实验室安全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尤其是要切实抓好涉及到危险化学品、高压电、机床机械的实验室安全标志设置和规范使用工作。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建立本单位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同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一次专项自查自纠活动;对查出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实验室管理处将对各单位安全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标志缺失或不规范单位进行通报。

为进一步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决定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警示标志检查、更新专项工作,请各学院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本着醒目、实用、节约的原则确定所需安全标志种类和数量(常见实验室安全标志见附件1),汇总后请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版在3月11日以前报送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技术安全科(科技楼1410房间,办公电话:56223,联系人:刘老师)。学校将进行集中采购。本次统一配备后将不再集中统一采购,今后各学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采购或自制实验室安全警示标志。

附件1 实验室常见安全标志

实验室管理处

2019年3月5日

 

上一条:关于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提交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实验教学进程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