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有效提高青年教师实验技能和科研能力,缓解实验室专职人员紧缺的问题。学校依据《兰州交通大学教师从事实验室工作办法(二〇二〇年五月修订)》要求,继续开展2021年秋季学期教师从事实验室的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组织教师申报从事实验室工作,填写“教师从事实验室工作申报表(2021版))”(一式两份)。申报表请于2021年9月24日前提交至实验管理中心1410室,最终以学校批准的名单为准。
2、申请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学院必须安排实验室管理的专职工作,时间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本次申报的实验室工作时间为2021年9月~2022年9月);教师在实验室需从事实验前准备、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实验室安全、实验室建设、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实验室工作日志、实验室安全日志等材料中必须体现教师的工作情况,学校将安排督查调研教师在实验室的工作情况。工作到期后,实验管理中心将按照学院考核情况和学校调研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并将考核通过人员报人事处备案。各学院需严格落实教师从事实验室工作的要求。
3、化工、环工、材料等相关专业的教师可以申请到分析测试中心从事相关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测试工作。有意申请的教师可直接联系分析测试中心,联系电话4956208(汪老师)。
4、请各学院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教师从事实验室工作的考核(考核名单见附表3),考核时间为2021年9月的教师请将“教师从事实验室工作考核表(2021版)”于2021年9月24日前提交实验管理中心1410室。
“教师从事实验室工作申报表”与“教师从事实验室工作考核表”请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1442195146@qq.com。
联系电话:4956219(高老师、薛老师)
附表1: 教师从事实验室工作申报表(2021版)
附表2: 教师从事实验室工作考核表(2021版)
附表3: 2020年秋季学期教师从事实验室工作名单
附件4: 《兰州交通大学教师从事实验室工作办法(二〇二〇年五月修订)》
实验管理中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