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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名称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0日 10:04
各学院(中心):
随着我校国家、省部教学实验室平台的不断增加,教学实验室的数量和内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完善和健全管理体制,优化实验室结构布局、融合实验教学资源,逐步实现实验室建设的系统化和规模化,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强化实验室文化育人功能,提高实验室整体效益,依据国家《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学校决定对教学实验室的设置和命名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验室设置原则及指导思路
1. 实验室设置以一流学科建设、工程教育认证和新形势下实验教学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依据专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利于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的原则,进行设置和调整。
2.按学科或专业设置,对学院(中心)实验室进行整体规范,优化结构布局,原则上需以建设成综合性实验中心为目标。各学科或专业先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明确需要开设哪些实验项目,然后按照综合化的要求,整合现有实验资源,建立若干院级的综合性的实验中心,构建综合性、多功能的实验教学体系及实验平台。
二、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达到《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附件1)规定的合格实验室的基本标准,即在实验任务、实验队伍、实验设备、环境与安全等方面满足要求。
三、工作要求和说明
1. 各学院(中心)要充分认识到实验室调整与规范命名工作的重要性,以规范命名和调整实验室梳理实践教学理念和建设思路。
2. 各学院(中心)应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依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与教务任务情况,对现有实验室进行调整,对规模较小的教学实验室进行整合。
3. 实验室(中心)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各学院可按学科情况设置若干实验教学中心;中心下设实验室;实验室可根据管理需要设立若干分室,并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实验分室不独立对外称呼。
4. 实验室名称在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新购置的仪器设备或配套设施纳入相应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内;
5. 各学院(中心)如需对各实验室进行增设、撤销、归并、更名等调整(现有实验室名称见附件2),必须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认真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6.实验室进行撤销、归并、更名等调整后需将原有的资产按照新实验室名称进行归档、调账。
7.实验室主任的调整必须由学院讨论后,报实验室管理备案。
四、时间安排
实验室名称规范和认定工作是后续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今后开展的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实验室绩效考核、实验室信息统计等各项工作均以本次规范和认定为依据,请各教学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规范和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并于7月10日前,将经过学院(中心)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的实验室名称及相关信息电子文档(附件3)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纸质材料报实验室管理科1410室,电子文档发送到
1442195146@qq.com
。如有问题请拨打电话4956219。
实验室管理处
2019年6月19日
附件【
附件1.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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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2+现有教学实验室名称.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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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3+学院(中心)实验室一览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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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规范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名称的通知+处发【2019】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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